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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招用的员工属于公司用工还是个人劳务?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5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招用劳动者,实际工作成果用于公司经营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的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582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劳动关系核心要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规定的三项要件,即便公司主张劳动者是法定代表人个人雇用的劳务人员,只要劳动者实际受公司管理、劳动报酬由公司发放、劳动成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法定代表人未明确告知劳动者系个人用工的,应当认定法定代表人的招用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某康养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欠付工资,应当依法承担欠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李某某于2024年10月入职某传媒公司,时任某传媒公司、某康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戴某于2024年12月告知李某某将其调动至某康养公司工作,工资、社保均转由某康养公司承担。此后李某某的工作由戴某安排,工资由某康养公司账户按月发放,其制作的短视频用于某康养公司的抖音账号宣传。某康养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6月某康养公司安排李某某放假,告知放假期间不发工资,李某某于2025年7月31日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起诉要求某康养公司支付欠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李某某与某康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康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款项的支付责任。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作为某康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明确告知李某某调动至康养公司工作,工资由康养公司发放,李某某提供的劳动成果用于康养公司经营,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项要件,某康养公司主张系代戴某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无充分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康养公司支付李某某工资6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4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二审驳回某康养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58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首先要明确区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若法定代表人因个人事务招用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用工主体为个人,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劳务报酬通过个人账户发放,避免与公司用工混同;其次若公司将相关业务外包的,应当留存完整的外包协议、款项支付凭证、外包方交付成果的证据,避免被认定为直接用工;最后用工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工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2.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应当明确核实用工主体,留存录用通知、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成果归属的相关证据,若遇到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欠付工资的情况,及时留存证据,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权益;另外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在新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时可以要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