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交了社保就一定是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7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必然构成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773号生效判决分析:并非只要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就一定构成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如果双方仅为了代缴社保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模式不满足“三从属性”特征,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蔡某自2013年起从重庆某消杀公司承接消杀业务,报酬按照业务金额的38%计提,自行承担消杀药品成本,无需接受公司考勤,可自由选择是否承接公司派单,也可自行在外承接其他消杀业务。2020年蔡某提出想要缴纳社保,双方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但全部社保费用(含单位应承担部分)均从蔡某的业务提成中扣除,蔡某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且签订合同前后的用工模式完全没有变化。2025年蔡某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起诉要求确认2013年2月至2025年8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返还其垫付的社保费5万余元。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保,是否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公司不对蔡某进行考勤,蔡某可自由选择是否承接派单、还能在外自行接活,不具有人身、组织从属性;其次,蔡某无保底工资,按业务比例提成、自行承担成本,收入不依赖公司,不具有经济从属性;最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缴纳社保,并非建立劳动关系,蔡某明知公司扣除全部社保费用多年未提异议也能印证这一点。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驳回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77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不要为了代缴社保与用人单位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若确实建立劳动关系,要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管理记录、工资发放流水(显示有固定保底工资)等证据,若发现公司从工资中扣除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要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避免后续维权陷入被动。
- 对用人单位而言:切勿为了帮助他人代缴社保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代缴社保本身不符合社保缴纳规定,还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若属于劳务、承揽性质的灵活用工,要签订对应的书面协议明确用工性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承担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责任。
-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判断用工性质不能仅看书面合同名称,要结合实际用工模式判断,遇到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