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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非因工受伤无需支付工伤待遇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108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超出工作安排范围受伤、工资标准认定错误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10869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工伤认定决定书经法定程序作出且已生效的,除非用人单位有足以推翻该认定的新证据,否则法院不会采纳“非因工受伤”的抗辩;其次,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已由生效裁判确认的,应当按照实际工资标准核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主张按社保缴费基数或上年度社平工资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

真实案例

重庆某机电公司员工李某某经公司安排到某水泥厂拆除水泥提升机相关零部件时,不慎被电弧烧伤,经诊断为面颈部、躯干、双臂受伤。后续经行政程序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五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生效裁判已确认李某某与重庆某机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日工资标准为350元/天,且重庆某机电公司未为李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重庆某机电公司起诉主张李某某是擅自进入电力室受伤,不属于工作安排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且工资标准应当按照2021年社平工资6165元/月计算,无需向李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8万余元。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案涉工伤认定已经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工资标准也有生效裁判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重庆某机电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由其向李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8024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10869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未参保单位需要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五级伤残的赔偿金额往往可达数十万,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
  2. 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待工伤认定生效后再以“非因工受伤”为由抗辩的,几乎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标准时,应当留存书面约定或工资发放凭证,避免后续工伤待遇核算时产生争议。
  4.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留存好全部医疗票据、辅助器具购买凭证、交通费用票据等,便于后续主张相关赔偿时举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