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还能主张未结算的提成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5民终97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包含“无任何劳动争议、放弃所有主张”条款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还能主张协议签订当日人力部门负责人单独确认的未发放提成工资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5民终971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协商解除协议中的概括性免责条款不能覆盖双方同日单独约定的专属债权,用人单位人力部门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出具的提成结算单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即便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对用人单位也具备法律约束力;其次,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已经按照公示的考核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了实际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的,其单方主张用考核系数扣减已经确认的提成金额的诉求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最新案例
张某2021年入职重庆某医药有限公司担任流通终端部负责人,双方约定提成按当月回款核算,月度发放80%,剩余20%次年发放。2025年1月2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补偿金、代通知金合计102172元,协议载明“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劳动者放弃所有主张”。同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刘某某出具《提成结算单》,确认欠付张某2024年1-11月剩余20%提成61457.69元,承诺2025年1月11日前发放。后公司仅支付了解除协议约定的款项及2024年12月工资,未支付约定的提成,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提成合计69188.98元。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提成应乘以绩效考核系数、解除协议已覆盖所有款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负责人出具的结算单属于职务行为,解除协议未包含单独约定的提成,且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实际开展考核,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5民终9718号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离职签订协商解除协议时,若存在未结算的提成、年终奖、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一定要单独书面约定结算金额、支付时间,不要仅依赖协议中的概括性免责条款,优先要求加盖公司公章,若只有人力负责人签字也要留存好签字人职务证明、沟通记录等佐证材料;
- 用人单位的绩效、提成考核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考核过程要留痕、考核结果要及时告知劳动者并签字确认,否则单方主张的考核系数无法作为扣减劳动报酬的依据;
-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欠付劳动报酬的,要在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内及时维权,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