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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退休返聘合同还算劳动关系吗?未缴社保辞职能要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80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退休返聘劳务合同》是否必然认定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长期未缴纳社保,劳动者直接离职主张经济补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8035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判断用工关系性质不能仅以合同名称为准,需审查实际用工的核心特征:如果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从事的工作属于单位核心业务组成部分、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即便合同名为《退休返聘劳务合同》,且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当提前给予用人单位合理的补缴期限,未履行催告义务直接离职的,经济补偿诉求通常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熊某2012年11月入职福州某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聚合清洗岗位工作。2024年、2025年公司先后与接近退休年龄的熊某签订两份《退休返聘劳务合同》,约定“此前劳动权利义务全部终结,任何一方不得主张未尽劳动权益”“公司无需为熊某缴纳社保”。2025年6月25日,熊某以公司长期未缴社保、拖欠工资为由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直接离岗,随后起诉要求确认2008年至2025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8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8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1. 双方签订的《退休返聘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 熊某未提前催告补缴社保直接离职,经济补偿诉求能否支持? 3.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及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首先,双方虽签订返聘合同,但熊某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日常管理,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特征,且熊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认定2012年11月至2025年6月26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熊某寄送解除通知后次日即离岗,未给予公司合理的社保补缴期限,且2025年6月工资未发系因双方发生争议、熊某提前离岗,不属于公司恶意拖欠,故对经济补偿诉求不予支持。 第三,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但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对应当年度工资标准计算,而非统一按照离职前12个月工资核算。

裁判结果

判决确认熊某与福州某制造有限公司2012年11月至2025年6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熊某2025年6月工资536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2677.71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803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劳动者签署用工协议时不要仅看合同名称,尤其要注意“此前劳动权利义务全部结清”“自愿放弃社保”这类格式条款,签署前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后续维权丧失合法权益。 第二,若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离职主张经济补偿,建议先向用人单位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15-30日内补缴社保,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逾期未补缴的,再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经济补偿诉求的胜诉概率会大幅提升。 第三,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不受普通1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者只要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提出,就可以主张入职以来全部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主张超过时效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