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终5442号案例实务解读

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终54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派驻人员实际接受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的,是否会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用工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7民终5442号生效判决解答: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核心标准是劳动管理控制权的归属,若用工单位直接对派驻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考勤管理、请假审批等实质性管理,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也会被认定为“名为外包实为劳务派遣”,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岗位相关福利待遇的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需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中国某崇义支行先后将食堂后勤服务外包给江西某乙公司、江西某甲公司,张某先后与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驻到支行从事食堂炊事员工作。工作期间,支行工作人员直接通过微信向张某下达工作指令、安排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张某请病假也直接向支行提交申请。2024年张某休2个月病假到期前,支行最初告知其不用再来上班,之后又通知其返岗,张某明确拒绝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支行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要求支行及派遣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支行直接对张某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特征,属于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张某系主动拒绝返岗,不存在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故不支持赔偿金。最终判决支行支付张某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期护理费合计8332.19元,派遣单位江西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江西某甲公司另支付病假工资、高温津贴合计4332元,江西某乙公司支付高温津贴1600元,以上合计12264.19元。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7民终544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选择劳务外包模式的,应当避免直接对派驻人员进行管理,工作指令、考勤考核、请假审批均应当由外包单位负责,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劳务派遣,承担额外用工责任;
  2. 劳动者遇到名义为劳务外包、实际接受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的情况,应当注意保留工作安排记录、加班通知、聊天记录、考勤截图等证据,维权时可将用工单位和外包单位一并列为责任主体,扩大责任承担范围;
  3.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的,应当主动收集存在加班、未休年休假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4. 医疗期顺延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确实需要停工治病休息,若劳动者已经痊愈出院,无继续停工治疗的必要,劳动合同顺延至病假到期即可,劳动者无权随意主张延长医疗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