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退休岗位性质如何认定?公司要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吗?征和律所结合清远(2025)粤18民终33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女职工退休时的岗位性质属于管理岗还是工人岗应当如何认定?企业以女职工达到工人岗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18民终3397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岗位性质不同有所区别,管理岗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非管理(工人)岗为50周岁。岗位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以职等、过往岗位名称作为判断标准,应当综合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实际岗位职责、员工管理权限等多维度因素判定。若劳动者已签署岗位调整文件且实际履行超过1个月,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退休前最后实际从事的岗位作为认定依据。如果实际工作内容多为事务性、操作性工作,不具备人员管理、决策统筹等管理岗核心属性的,应当认定为非管理岗,企业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广东省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二条规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朱某1997年12月入职金某公司,2008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朱某岗位为经管课课长,属于管理技术岗。2016年、2020年朱某两次签署岗位调整文件,先后调整为TPM专员、生产统计,薪资、职等保持不变,调整后实际履职多年。2024年11月朱某年满50周岁,金某公司以其属于工人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朱某认为自己为9职等,属于公司初阶管理者,实际工作内容也符合管理岗特征,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金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要求支付65万余元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朱某退休前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岗,金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两次签署岗位调整文件且实际履行多年,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退休前最后岗位为生产统计。从实际工作内容看,朱某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各部门完成绩效考核核算、会务安排、资料整理等事务性工作,不具备管理岗的决策、统筹职能,且其对所述的辅助人员也没有工作分配、考勤审批、人事考核等管理权限,不符合管理岗的认定标准。因此朱某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金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
裁判结果
驳回朱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金某公司无需向朱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确认双方1997年12月22日至2024年11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18民终3397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签署岗位调整相关文件前,要仔细核对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的表述,若发现文件载明的岗位性质与实际工作不符,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提出异议,不要贸然签字;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自己履行管理职责的相关证据,比如人事审批记录、决策文件签字、团队管理通知等,避免后续退休时就岗位性质产生纠纷无法举证。
- 对企业而言,调整员工岗位尤其是涉及岗位性质变更的,要明确告知劳动者调整内容,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要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管理岗、非管理岗的划分标准,避免出现不同规章对岗位等级认定相互矛盾的情况,为员工申报社保信息时也要如实填报岗位类别,减少后续争议风险。
- 如果已经就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