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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发工资欠缴社保,员工被迫离职能要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北海(2025)桂05民终17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克扣工资、欠缴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离职的,能否主张补发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5民终177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用人单位减发劳动报酬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工资调整规则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且劳动者考核结果符合减薪条件,否则克扣工资属于违法行为,需补发差额;其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因经营困难申请社保缓缴,也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缓缴批准文件,且缓缴期满后需及时补缴,不得以此为由长期欠缴社保。劳动者因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庞某2023年6月入职北海某商贸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2月、3月、10月-12月期间,公司未说明合理理由,直接按8折至9折不等的标准向庞某发放工资,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为庞某缴纳社会保险。庞某以公司克扣工资、欠缴社保为由提出离职,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争议焦点

1. 公司是否应向庞某支付克扣的工资差额?2. 公司是否应向庞某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工资按考核标准打折,但未提交对应时段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等有效证据,减发工资无合法依据;公司称社保缓缴获得批准,但未提交社保部门的批准文件,不能免除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庞某以此为由离职符合法定情形,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双方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3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庞某支付工资差额2357.2元、经济补偿金6003.5元;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桂05民终1778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日常要留存工资条、银行发薪流水、与单位沟通欠薪、社保问题的聊天/录音证据,离职时要在离职申请或通知中明确注明离职原因是单位未足额发薪、未缴纳社保,避免被认定为主动辞职无法主张经济补偿;若遇到单位无故扣薪、欠缴社保,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对用人单位而言:调整薪酬制度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且向全体员工公示,考核过程要留痕,考核结果要告知劳动者;因经营困难需要缓缴社保的,要及时向社保部门申请并取得书面批准,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避免产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滞纳金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