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以自主学习考核合格才入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北海(2025)桂05民终18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自主学习声明》,约定学习考核合格后才建立劳动关系、学习期间无薪资,该期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用人单位能否以此拒付工资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05民终1833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核心在于是否构成“用工”,即便双方签订了所谓的自主学习声明,只要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岗位相关学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如请假报备、考核管理等),就属于用工范畴,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双方关于“考核合格才入职”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真实案例
某美容店招聘美容师,韩某应聘后于2025年3月27日与美容店签订《自主学习声明书》,约定学习期间为自主学习、无薪资,考试合格后才签署劳动合同。此后韩某按照美容店的安排参加专业技能学习、完成店内卫生清洁工作,请假需向美容店报备,2025年5月7日美容店以韩某考试不合格为由拒绝其继续到店。韩某申请劳动仲裁后,美容店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美容店需支付对应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美容店上诉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某已接受美容店的用工管理,属于用工范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05民终183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签订《自主学习声明》《岗前培训协议》等文件变相规避用工责任,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属于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即构成劳动关系,相关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约定无效。 第二,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时,要注意留存工服工牌、工作安排记录、请假沟通记录、薪资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三,用人单位招聘时设置的岗前培训期、学习考核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约定试用期薪资,且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同时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