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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包工头雇佣受伤能否认定和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2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建筑施工项目务工,受自然人包工头雇佣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受伤的,能否认定与发包方/施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1287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判断双方是否具备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若劳动者由自然人包工头雇佣、劳动报酬由包工头结算发放、工作内容不受施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也无需接受施工单位的考勤管理,即便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施工单位业务相关,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此外需明确,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属于不同法律概念,即便施工单位需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等用工主体责任,也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广西某有限公司是贺州市八步区故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该项目2020年11月竣工验收后,因地下车库墙面脱落需要修补,案外人王某雇佣黄某开展墙面修补作业,双方约定报酬按280元/天计算,由王某直接与黄某结算发放。黄某作业期间不受某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时间、内部分工均自行安排。2024年12月1日黄某在作业过程中受伤,随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24年11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支持黄某的请求后,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系受王某雇佣到案涉工地作业,无证据证明王某的雇佣行为代表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对黄某的工作进行管理、指示,黄某的劳动报酬也并非由某公司发放,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以及财产依附关系,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至于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确认广西某有限公司与黄某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128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在建筑工地务工时,尽量提前明确用工主体,优先选择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日常注意留存工牌、考勤记录、施工单位发放的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受施工单位管理的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 若劳动者确实受自然人包工头雇佣,即便无法认定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等用工主体责任,该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者可另行通过工伤认定、人身损害赔偿等程序主张合法权益,无需仅以确认劳动关系作为唯一维权路径。
  • 施工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若将零星维修、施工业务发包给自然人的,建议提前核实自然人的用工情况,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用工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