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队队长微信群说“可以下山了”就算被辞退?征和律所结合贺州(2025)桂11民终14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的基层管理人员在工作群发送辞退劳动者的消息,劳动者后续未收到返岗通知,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补贴、提成?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桂11民终148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要判断该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管理权限,或者其行为是否事后得到用人单位追认。本案中车队队长曾某甲本身负责王某的工作安排、工资核算发放等管理事务,其发送辞退消息后,王某找到公司负责人沟通,公司既未明确否认该辞退言论,也从未通知王某返岗,甚至在仲裁阶段也未表达让王某继续上班的态度,视为公司对曾某甲的辞退行为予以追认,因此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另外关于赔偿金计算基数,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提成、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只要是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都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公司主张补贴不计入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于2024年入职广西某有限公司从事挖机操作工作,由车队队长曾某甲负责其工作安排、工资核算发放等管理事务。2025年6月1日,曾某甲在微信工作群告知王某“冯某乙说你可以下山了”,王某收到消息后找公司负责人沟通,公司仅告知其暂时放假,但直至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前,公司从未通知王某返岗,仲裁阶段也未表达让王某继续上班的态度。王某申请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判令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款项,公司不服上诉至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 曾某甲发送的辞退消息是否属于公司的解除意思表示?
- 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含补贴、提成?
法院观点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甲是负责王某工作管理的队长,其发送辞退消息后,公司既未否认该言论效力,也从未通知王某返岗,视为对曾某甲的辞退行为予以追认,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提成、补贴,一审按照实际收入平均数计算赔偿金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西某有限公司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款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桂11民终148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劳动者遇到管理人员口头或微信通知辞退的,首先要保留好相关聊天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不要擅自离岗,第一时间向公司人事部门或法定代表人核实辞退的真实性,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避免被认定为自动离职;第二,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职权范围,涉及人事任免、解除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专门的人事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文件,避免基层管理人员越权发言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第三,核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工资基数时,不要漏算提成、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好工资流水、工资条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