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待遇降低要补差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079号案例实务解读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待遇降低要补差吗?征和律所结合贵阳(2025)黔01民终100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应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黔01民终10079号生效判决分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若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少缴工伤保险费,直接导致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且经社保部门核实补缴后也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补发差额的,待遇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杨某2019年7月入职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月在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二级。经税务部门核实,杨某受伤前12个月实际平均工资为8497.94元/月,但公司仅按3716.83元/月的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最终按4078.5元/月的标准核算杨某的工伤待遇,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962.5元、每月伤残津贴3466.72元,远低于按实际工资核算的法定标准。双方就待遇差额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科技公司未按杨某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基数,属于未足额缴费情形,直接导致杨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且经向社保部门核实,即便公司后续补缴工伤保险费,杨某也无法就本次工伤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待遇差额,因此差额部分应当由某科技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驳回某科技公司上诉,维持原判:1. 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10486元;2. 某科技公司支付杨某2024年1月至判决生效当月的伤残津贴差额(按3756.53元/月计算);3. 自判决生效次月起,某科技公司按月支付杨某伤残津贴差额3756.53元至杨某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当月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黔01民终1007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日常要注意留存全部工资收入的凭证,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奖金、年终奖、项目提成的发放流水或记录,一旦发生工伤,上述材料是核算本人工资、主张工伤待遇的核心证据;
  2.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实际工资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未足额缴费的,不仅要承担工伤待遇补差责任,还可能面临社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3. 工伤职工发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待遇降低的,可先向社保部门核实能否补缴、能否从基金补发差额,若无法通过基金补差的,应当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