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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外派员工被拖欠工资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海口(2025)琼01民终67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被关联企业外派到下属子公司工作,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如何认定?非因本人原因在关联企业间调动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是否合并计算?未经过仲裁前置的未休年假工资诉求能否在诉讼中合并审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01民终6776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关联企业外派员工仅约定用工成本由新单位承担、未明确转移劳动关系,且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解除的,原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支付责任;实际用工方实际接受劳动、约定承担用工成本的,应当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2.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在关联企业之间调动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经济补偿金年限,劳动者月工资未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平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不受12年上限限制。 3. 未休年假工资属于独立劳动争议诉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与本案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诉求不具有不可分性的,人民法院不予合并审理,劳动者需另行申请仲裁主张权利。 4. 劳动者仅以关联企业存在股权关联为由要求其他未实际用工、无过错的关联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甲于2019年与海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被甲公司外派到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某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任财务总监,甲公司发函要求戊公司自2020年11月起承担李某甲的工资、社保缴纳责任,但未明确约定劳动关系转移,李某甲也未与戊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22年4月起戊公司开始拖欠李某甲工资,累计欠付14个月工资共计163603.92元。2024年3月李某甲以拖欠工资为由向甲公司、戊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甲公司、戊公司均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与甲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解除,甲公司仍对李某甲进行考核、任免等管理,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续;戊公司是实际用工方且约定承担用工成本,应当与甲公司共同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李某甲非因本人原因在关联企业间调动,工作年限自1989年入职起合并计算为34年8个月,按3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未经过仲裁前置,不予合并审理;其余关联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甲公司、戊公司共同向李某甲支付工资163603.92元、经济补偿496125元;二审驳回三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琼01民终677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对外派员工如需转移劳动关系,必须与劳动者、接收单位签订三方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关系转移、工龄承接、责任划分等核心内容,避免仅口头约定或仅发内部函件导致用工责任混淆。 2. 劳动者接受外派前要明确劳动关系归属,保存好劳动合同、外派通知、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管理沟通记录等证据,出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损情况时,可同时向原用人单位和实际用工方主张权利。 3. 劳动者主张劳动权益时需严格遵守仲裁前置程序,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工伤待遇等独立诉求要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会被驳回,增加维权成本。 4. 关联企业之间调动员工时,要明确用工责任划分,避免出现混同用工(如交叉管理、交叉发薪、交叉任命等),否则可能被判对劳动者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