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离职协议条件未成就算不算违法解除?征和律所结合海南(2025)琼97民终28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附条件的裁员优化离职方案,用人单位未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N赔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琼97民终286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在2024年7月25日前结清劳动者所有欠付工资社保,双方签署的离职方案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关系不会因该协议自动终止。但本案中劳动者在条件未成就后未继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在仲裁阶段主动主张劳动关系存续至2024年7月31日,可视为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意,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因此劳动者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无法得到支持,仅能获得N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新案例
李某2022年4月入职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任销售部副总监,月工资70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5年8月的劳动合同。2024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启动裁员优化,李某与公司约定:接受离职方案的条件为2024年7月25日前结清所有欠付工资、社保,完成清算。后公司未按约定时间结清款项,李某工作至2024年7月31日后离岗,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7500元等款项,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离职协议条件未成就,但李某未继续提供劳动且主动主张劳动关系至2024年7月31日,不宜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琼97民终286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签署附条件的离职协议时,要明确约定条件未成就时的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规则,避免后续权责不清产生纠纷;
- 若用人单位未履行离职协议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要主动离岗,应当正常打卡、提供劳动并留存相关证据,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无法主张2N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 主张欠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需要前置程序: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取得劳动部门出具的限期支付通知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才能主张50%-100%的加付赔偿金,未经过该前置程序的,法院不予支持;
- 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时,要注意留存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证据,如本案中李某依据公司员工手册中“总监级年休假12天”的约定主张年休假待遇,获得了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