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绑定个人信息的工作邮箱要不要返还?征和律所结合秦皇岛(2025)冀03民终26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职期间使用个人身份信息绑定、实名认证的工作邮箱,离职后是否需要返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拒不返还邮箱造成的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3民终2618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绑定个人信息的工作邮箱是否需要返还,不能仅以注册、实名认证主体为唯一标准,应当结合邮箱的注册背景、历史使用情况、功能属性综合认定:如果邮箱早于劳动者入职就由用人单位使用、命名遵循用人单位统一规则、实际用途均为开展用人单位业务、存储核心业务数据,即便绑定了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也属于用人单位的数字资产,劳动者离职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附随义务返还邮箱及登录权限。但用人单位主张的损失需要举证证明与劳动者不返还邮箱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有明确的实际损失凭证,仅靠推算得出的损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秦皇岛某外贸公司提前注册了一批统一以公司英文缩写“HTMC”为命名规则的163邮箱用于开展海外业务,案涉sales8_htmc@163.com邮箱早在张某2017年入职前就由公司其他员工使用。张某入职后担任外贸业务员,使用该邮箱开展工作期间,按平台要求用个人身份证、手机号完成了邮箱实名认证绑定。2022年底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张某离职后未向公司返还邮箱密码,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返还邮箱并赔偿经济损失47201.26元,仲裁驳回其请求后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以邮箱绑定张某个人手机、无明确交接约定为由驳回公司全部诉请。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邮箱从注册起就仅用于公司业务、符合公司数字资产特征,改判张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公司交付邮箱用户名及密码;但因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张某占有邮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驳回其损失赔偿主张。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3民终261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工作账号管理制度,优先使用企业自有域名的官方邮箱开展业务,尽量避免使用公共邮箱处理公务;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账号的所有权归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离职时必须完成账号密码交接,同时明确约定拒不交接的违约责任。
- 劳动者如果因工作需要被要求用个人身份信息绑定工作账号,应当留存相关证据证明绑定行为系用人单位安排,离职时主动配合交接涉及公司业务的账号内容,避免因无权占有公司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 如果因劳动者拒不交接工作账号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实际损失的直接凭证,比如订单流失的沟通记录、利润损失的核算依据、损失与账号无法使用的因果关系证明等,仅靠历史业绩推算的损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