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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靠工伤保险缴费记录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秦皇岛(2025)冀03民终31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仅以“工伤保险是代缴”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仅凭工伤保险缴费记录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3民终3184号生效判决解答: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初步证据,若用人单位主张社保属于代缴,必须提交充分的书面代缴协议、外包合同等证据证明代缴的合法依据,否则仅以口头主张“社保是代缴”否认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甲公司无法举证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为袁某缴纳工伤保险属于代缴,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段时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袁某主张其2002年8月入职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从事装卸工作,某甲公司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之后社保转由其他装卸服务公司缴纳,但袁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始终未发生变化。2016年1月袁某突发脑出血,多次仲裁诉讼主张病假工资,2025年袁某再次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甲公司2002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甲公司支付2016年7月起的病假工资。

法院观点:某甲公司主张2009年至2013年的工伤保险属于代缴,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代缴约定,因此认定该段时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袁某主张的2016年7月之后的病假工资此前已与实际用工单位和解解决,且2025年提起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因此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确认袁某与某甲公司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袁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3民终318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维权时,除社保缴费记录外,还应注意留存工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入职文件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仅靠单一社保证据举证不足;若遇到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交替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的,要及时留存不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据,避免被用人单位“转嫁”用工主体逃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权益受损后要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 用人单位若确需为第三方人员代缴社保,必须签订书面代缴协议,明确代缴性质、费用承担等内容,留存完整的外包合同、费用结算凭证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业务外包时要明确约定外包方的用工管理责任,避免与外包人员产生管理混同,被要求承担用工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