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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养老待遇继续工作算劳动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秦皇岛(2025)冀03民终32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社保、违法辞退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3民终3281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要双方后续签订了明确的返聘协议、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就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即便此前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若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并非用人单位单方过错导致的,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乙2013年入职秦皇岛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4年1月11日,当天王某乙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随后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协议书》,约定聘用期限1年。2024年6月单位通知王某乙不用再到岗,王某乙以单位未缴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起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48400元。

争议焦点

王某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单位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王某乙劳动合同到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双方后续签订返聘协议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王某乙不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为劳务关系,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乙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王某乙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3民终328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时,建议签订明确的劳务/返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解除条件等内容,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产生额外用工成本;第二,即便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因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补缴社保、赔偿社保待遇损失的风险,建议单位依法为全部在职劳动者缴纳社保;第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务工的,应当明确自身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若未享受养老待遇需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留存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相关证据,避免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