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场景下法定代表人安排工作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秦皇岛(2025)冀03民终38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挂靠施工场景中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工作、公司账户曾发放标注为“工资”的款项,能否直接认定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03民终3841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体合格、接受用工管理、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个核心要件,并非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安排的工作、公司账户转过款就必然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未实际承揽案涉施工项目,赵某也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真实案例
赵某主张其2023年4月入职秦皇岛某实业公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祖某甲安排工作,从事多个项目的施工协调、材料采购等工作,公司账户曾向其发放标注为“工资”的款项,后因公司欠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等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合计6万余元。公司抗辩赵某是祖某甲个人雇佣,公司未承揽案涉工程,也未对赵某进行用工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受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管理,也无法证明其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03民终384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劳动者入职时务必与用工主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名称、岗位、薪酬、管理制度等核心信息,避免出现法定代表人个人雇佣与公司用工混淆的情况,留存好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核心用工证据;
2、挂靠施工场景下,劳动者要明确自身实际用工主体是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不要仅凭法定代表人的口头安排就默认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若属于个人雇佣可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3、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管理和财务制度,法定代表人个人雇佣人员的劳务报酬不要通过公司账户发放,也不要随意允许个人雇佣人员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工作,避免被认定为公司用工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