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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劳务派遣、代缴社保规避劳动关系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廊坊(2025)冀10民终69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能否否定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考勤为由拒付工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冀10民终6929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要求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管理主体均未发生变化的,属于逆向劳务派遣,不能以此否定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中,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考勤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到岗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按照约定工资标准足额支付欠付工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徐某2011年10月入职永清某娱乐公司担任财务岗位,2012年公司要求徐某与廊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仍在原岗位工作,后续社保又被转为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期间徐某的工作地点、岗位、工资发放主体均未发生变化。2024年12月起公司停发徐某工资,以徐某未到岗、自动离职为由拒绝支付欠薪,徐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双方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劳务派遣、社保代缴期间徐某与娱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娱乐公司是否应当足额支付欠付的4个月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徐某任职期间劳动报酬一直由娱乐公司发放、工作地点岗位均未变化,仅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主体变更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安排,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娱乐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考勤记录证明徐某未到岗,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需足额支付欠付工资。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永清某娱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某拖欠工资15460.44元,同时确认双方2011年10月1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22年7月至2025年5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冀10民终692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工作岗位、管理主体均无变化的情况,要注意留存工资流水、工作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要随意签署空白劳动合同,遇到欠薪、违法解除等情况及时维权; 2.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不得通过逆向劳务派遣、第三方代缴社保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留存合法有效的考勤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