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丢失员工人事档案按同岗同事标准补工资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哈尔滨(2025)黑01民终81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制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单位丢失员工人事档案导致工资标准无法查实,劳动者主张参照同岗位其他员工的生效判决确定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黑01民终812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劳动者主张参照同岗位员工工资标准的前提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与参照对象的岗位职级、学历资质、入职时间、编制身份、工资约定完全一致,本案中另案员工赵某的工资标准是基于其个人人事档案中留存的编制信息、工资记录认定,而郑某经社保、编制部门查询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二者身份属性存在本质差异,且郑某无法举证证明其与赵某的工资待遇约定完全相同,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参照赵某工资标准的主张。其次,在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工资台账、人事档案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国家对应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酌定合理工资标准,而非直接参照另案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最新案例
郑某2007年与原双城区某局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被派往乡镇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岗位工作,2015年单位单方口头解除劳动关系。郑某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因单位将其人事档案丢失,郑某主张参照同年度入职同岗位同事赵某的生效判决认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有明确的工资档案记录,而郑某经查询不属于编制内人员,无工资档案留存,最终结合聘用合同约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酌定按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工资标准核算郑某的工资差额及赔偿金,驳回了郑某要求参照赵某工资标准的上诉请求,同时也驳回了单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黑01民终812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劳动者入职时应妥善留存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工作证件、岗位任职通知、职级评定文件等材料,避免用人单位丢失档案后无法举证自身工资标准、工作年限等核心事实。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员工人事档案、工资台账,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单位保管不善丢失档案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除需承担工资差额、赔偿金等责任外,若给劳动者造成退休、社保待遇损失的,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同案同判”的前提是案件基本事实、核心证据完全一致,若劳动者主张参照另案判决标准,需举证证明自身与另案当事人的岗位、编制、入职时间、工资约定完全相同,否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另外,如果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