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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外包加工业务班组长招用工人受伤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濮阳(2025)豫09民终32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将生产业务承包给自然人班组长,由班组长自行招用的劳动者,工作受伤后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新增确认劳务关系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09民终3283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主体资格适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及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个核心要件,核心判断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本案中贾某由自然人葛某自行招用,工作安排、考勤管理、工资核算发放均由葛某负责,清丰县某厂仅按葛某班组的加工成果支付承揽费,未对贾某进行直接管理,也未直接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满足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因此不构成劳动关系。此外,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二审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贾某要求确认劳务关系的诉求未在一审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审查。

法律依据

  1.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清丰县某厂将钢管加工业务承包给自然人葛某,按加工钢管的吨数向葛某支付承揽加工费,葛某自行招用贾某等工人组成加工班组,贾某的工作安排、工时统计、工资核算发放均由葛某负责。2025年1月贾某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清丰县某厂存在劳动关系,仲裁不予受理后起诉至一审法院被驳回,贾某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增要求确认与清丰县某厂存在劳务关系的诉求。

法院观点

贾某与清丰县某厂未就建立劳动关系进行过协商,无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贾某实际受葛某管理,劳动报酬由葛某发放,清丰县某厂未对其行使用工管理权,双方不存在人身及经济从属关系,不满足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贾某二审提出的确认劳务关系的诉求属于新增独立诉讼请求,超出一审审理范围,二审不予审查。

裁判结果

驳回贾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认定贾某与清丰县某厂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09民终328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求职时应尽可能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主体,避免仅通过班组长等个人对接入职,否则发生工伤、欠薪等纠纷时,将面临用工主体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的风险。
  2. 企业进行生产业务外包时,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避免将业务发包给自然人,否则即使不认定与招用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因违法发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需对受伤人员承担工伤赔付义务。
  3. 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在一审阶段就提出全部合理的诉讼请求,二审新增独立诉求的,除非对方同意调解或一并审理,否则只能另行起诉,会大幅拉长维权周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