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能证明此前存在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27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多年未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后续为配合劳动者入职新单位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能否认定双方此前始终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2766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未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缴纳社保,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的“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后续双方为配合劳动者办理新单位入职提档、出于信访维稳目的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保补缴申请等文件,不能作为认定此前劳动关系持续存续的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长期两不找是指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长期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情形,该情形下可认定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
真实案例
毋某1989年入职禹州市某公司,2000年9月因单位经营困难离岗,此后24年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也未向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毋某先后在多家单位任职、担任股东。2024年毋某为入职新单位需提档,经信访沟通后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毋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1989-2021年期间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2000元及基本生活费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2000年9月后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为配合毋某提档出具,不能推翻此前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且毋某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最终判决驳回毋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276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若因单位原因离岗待岗,需定期与用人单位确认待岗安排,留存沟通记录,切勿长期失联,避免被认定为“长期两不找”导致劳动关系实际解除;
- 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补缴申请等文件时,应明确标注文件的具体用途,必要时签订补充说明,避免后续被劳动者作为主张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劳动者权益受损后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