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调岗后离岗被辞退算违法解除吗?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27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后仅工作几小时就离岗,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吗?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适用一年普通仲裁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276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仅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劳动者连续多月未完成销售岗位考核任务,确属不能胜任原岗位;其次,双方已协商一致调岗至监控客服岗,劳动者到岗后仅工作几小时就以身体不适为由擅自离岗,可认定为无法胜任新岗位;虽公司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程序,仅属于程序瑕疵,不构成违法解除。其次,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仲裁时效,仅适用一年普通仲裁时效,超过时效部分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2019年11月入职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置业顾问,2024年5-8月连续多月未完成销售任务,公司与其协商调岗至关联公司的监控客服岗,王某到岗工作几小时后以身体不适为由擅自离岗,2024年8月22日公司告知王某将其辞退。王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在职期间全部未休年休假工资、陪产假克扣工资等诉求,对仲裁裁决不服后先后诉至一审、二审法院。
争议焦点
1、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后仍不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2、王某主张的入职以来全部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观点
王某连续多月未完成销售任务,确属不能胜任原销售岗位,双方协商调岗后王某仅工作几小时就离岗,属于不能胜任新岗位的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普通仲裁时效,超过时效部分的诉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河南某有限公司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51262.1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276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对公司的调岗安排有异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明确提出异议,不要擅自不到岗或离岗,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能胜任新岗位甚至旷工,面临被合法辞退的风险;主张陪产假工资、加班工资等诉求时,一定要提前留存好请假申请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等核心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败诉。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留存好“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调岗协商记录、劳动者不能胜任新岗位的相关证据,同时要严格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程序,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要留存好休假审批记录、考勤记录,避免后续产生未休年休假工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