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人受伤能否要求分包个体工商户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征和律所结合许昌(2025)豫10民终28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工地从事粉刷工作的人员受伤,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能否要求分包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10民终2898号生效判决解答: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定前提,仅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才需对该无资质主体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铜山区某服务部是合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本身具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经营资质,且双方按粉刷面积结算报酬、务工人员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流程,属于承揽性质的合作关系,不符合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条件,因此李某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李某经人介绍到铜山区某服务部分包的许昌某建筑工地从事粉刷工作,双方约定按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结算报酬。2023年10月13日李某在工地摔倒受伤,此后多次起诉要求确认与相关主体存在劳动关系,均被法院驳回。2025年李某再次起诉,要求铜山区某服务部承担其受伤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铜山区某服务部的结算方式符合包工结算特征,李某工作时间松散、工作方式自主决定权强,属于一次性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模式;同时铜山区某服务部是具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个体工商户,不符合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前提。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李某自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10民终289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入职时要明确用工主体,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群管理通知、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若为个人包工头招用,需核实包工头上游的发包单位是否具备用工资质,优先向违法发包给无资质包工头的单位主张用工主体责任;
- 承揽类务工人员可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工作风险,若受伤可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接受劳务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无需执着于劳动争议路径维权;
- 用工主体分包业务时要核查合作方的资质,避免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同时明确合同性质为承揽还是劳务分包,提前约定责任划分条款,降低后续纠纷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