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以垫付社保为由扣欠发工资?征和律所结合济源(2025)豫96民终13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用人单位主张为劳动者垫付的社保个人部分能否抵扣拖欠的工资?
2.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自行多缴的社保费用,能否要求劳动者承担并抵扣工资?
3. 工伤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未标注用途的款项,如何认定性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96民终1337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用人单位主张以垫付的社保个人部分抵扣欠发工资的,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社保个人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可从工资中扣除的明确约定,无有效证据支撑的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 第二,劳动者已提前告知离职、并明确通知用人单位停缴社保的,用人单位仍继续缴纳社保属于自身管理疏漏,该部分费用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也不能抵扣欠发工资; 第三,工伤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未标注用途的款项,若支付时间、金额与劳动者同期支付的医疗费吻合的,会被认定为医疗费,不属于预付的工伤赔偿款,不得从应付工伤待遇中扣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真实案例
侯某2020年入职济源某汽车维修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双方约定公司全额承担社保费用,侯某月工资6000元。2022年4月侯某工作时被车辆撞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2024年6月侯某在工作群提交辞职信,7月31日正式离职,公司拖欠其2024年6、7月工资共计12000元未付。双方就欠付工资、工伤待遇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公司上诉主张:其垫付的社保个人部分、离职后多缴的2024年8-9月社保费用应抵扣工资,向侯某妻子转账的5000元属于预付赔偿款应抵扣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社保个人部分由劳动者承担的约定,离职后多缴社保系公司自身原因所致,5000元转账时间、金额均与侯某同期支付的医疗费吻合,应认定为医疗费而非赔偿款,最终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支付侯某欠付工资12000元、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90104.22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豫96民终1337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薪资标准时,应当将社保承担方式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扣减工资必须有明确约定或法律依据,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社保停缴、档案转移等手续,避免因自身管理失误产生额外成本,该类成本无权向劳动者追偿; 第三,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各类款项时,应当明确标注款项性质(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款等),避免后续就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第四,劳动者遭遇欠薪、工伤待遇纠纷时,应当注意留存薪资约定证据、离职通知证据、医疗费支付凭证等材料,维权时可有效支撑自身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