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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招录员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济源(2025)豫96民终13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尚未完成工商注册成立时招录的劳动者,公司成立后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公司是否需要为设立阶段的用工支付劳动报酬?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豫96民终1339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是双方是否具备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特征,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便劳动者提供劳动时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但公司成立后实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发放标注为工资的报酬,双方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公司成立前的用工期间报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真实案例

2025年3月3日,王某经人安排从事数据标注工作,约定薪资为基本工资2000元+全勤奖300元+餐补300元,每月工作26天为全勤。2025年3月21日某公司注册成立,王某工作至2025年3月31日离职。2025年4月25日某公司向王某转账1590元,备注为“三月工资”,某公司主张其中590元为退还押金、剩余1000元为培训生活津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欠付工资,仲裁裁决支持王某诉求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转账备注为三月工资,且王某接受某公司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属于培训关系,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公司支付王某欠付工资1097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豫96民终133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遇筹备期公司用工时,应注意留存工作安排记录、报酬约定凭证、转账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即便公司尚未注册成立,待公司成立后可凭上述证据主张劳动关系相关权益,无需因用工早于公司成立时间放弃维权。
  • 企业筹备期间如需组织人员培训,应当提前与参训人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性质、津贴标准、考核规则、入职条件等内容,避免未明确约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承担额外用工责任。
  • 企业向人员转账时应准确标注款项性质,若为培训津贴、押金退款等非工资款项,不得随意备注“工资”字样,该备注会被司法机关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直接核心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