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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打听360评估结果被开除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188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试用期员工向同事询问360评估考核结果,公司以该行为属于骚扰同事、严重破坏工作环境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18893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对两个核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员工确实存在规章制度所载明的违纪行为,二是该行为已经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本案中员工仅向同事询问考核评价结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真实案例

2024年6月刘某入职湖北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24年11月刘某360评估分数较低,遂向相关同事询问对自己的评价情况。2024年12月公司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通过飞书骚扰同事、言语不当、严重破坏工作环境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支持其请求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询问考核评价的行为达到了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18893号
  •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明确严重违纪的具体情形,避免模糊表述,不得随意扩大严重违纪的认定范围,对员工的普通沟通行为不能随意定性为骚扰、破坏工作环境,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充分留存证据,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2. 劳动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建议通过公司正式的申诉渠道向人力部门或管理部门反馈,避免频繁私下联系同事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留存相关沟通凭证便于后续维权。
  3. 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根据自身需求二选一维权:要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