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期工按工时计酬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2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新就业形态用工场景中,企业以劳动者是临时“周期工”、按工时结算报酬为由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能否成立?“假外包真派遣”情形下,用工单位是否需要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欠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222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劳动关系认定核心看是否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要件,用工期限长短、计酬方式不是否定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即便是短期“周期工”,只要双方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就可以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可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欠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即便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用工单位对上述款项也没有法定支付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仅在因用工单位过错给劳动者造成其他损害(如工伤待遇损失)时才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新案例
武汉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承接浙江某电商公司仓储外包业务,2024年12月招用刘某乙为“周期工”,安排其到浙江某公司武汉仓库从事分拣工作,约定报酬按19元/小时按实际工时结算,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刘某乙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2月17日刘某乙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去世。
刘某乙的家属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刘某乙与武汉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欠付2月工资合计4000余元。武汉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起诉,主张刘某乙是临时周期工,属于劳务关系,同时主张本案属于假外包真派遣,要求浙江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武汉某人力资源公司需支付上述款项,浙江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222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工企业不要试图通过“周期工”“临时工”“按工时计酬”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责任,只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三要件,哪怕是短期用工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建议企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避免产生二倍工资、工伤赔偿等高额损失。 2. 企业选择业务外包模式时,要避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考勤、奖惩、工作指令发布等直接管理行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若因用工单位过错造成劳动者工伤等损害的,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劳动者从事短期灵活用工时,要注意留存好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工牌工装等证据,若遇到欠薪、工伤等情况,可第一时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