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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历造假公司主张合同无效要退薪超仲裁时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8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入职时履历存在不实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2年多后才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超额工资,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899号生效判决分析:该种情况已经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本身负有对劳动者入职材料、履历背景的审查义务,劳动者履历是否属实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知晓的事实。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履历造假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薪资,属于劳动关系终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逾期提出且无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时效抗辩后,用人单位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某乙入职武汉某有限公司担任高级运营经理,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约定月薪标准合计3.5万元。2022年10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2025年2月,某公司以某乙入职时虚构工作履历、构成欺诈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两份劳动合同无效,并判令某乙返还超额工资29.5万元。

争议焦点

某公司2025年提出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从招用某乙开始至劳动关系终止期间,均有条件对某乙的履历情况进行核实,且无证据证明核实过程存在障碍,因此某公司主张的履历不实情况属于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知晓的事实,相关仲裁申请至迟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2022年10月31日起1年内提出。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899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招聘阶段尤其是高薪核心岗位,一定要在入职前完成背景调查,核实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学历、职业资格等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劳动者存在履历造假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劳动关系终止后相关诉求一定要在1年内提出仲裁,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履历信息,若以欺诈手段入职,即使侥幸通过招聘环节,用人单位在时效内发现的依然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甚至要求返还不合理的超额薪资,反而得不偿失;若遇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很久后主张要求退薪等诉求的,可以优先提出时效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