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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社保能否免除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9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免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责任?用人单位主张因绩效考核扣减工资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900号生效判决分析: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不能替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只要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已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便已缴纳社保,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同时,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绩效不达标扣减工资的,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合法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已告知劳动者,否则扣减工资无合法依据,需补发差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新案例

余某2024年11月4日入职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5000元加绩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自2024年12月起为余某缴纳社会保险,余某2025年1月26日转正。2025年1-3月,公司仅按3300元/月标准向余某发放工资,余某最后工作至2025年4月8日,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410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459.77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已缴纳社保即等同于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且3300元是绩效扣减后的合法工资。武汉中院审理认为,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法举证绩效扣减的合法依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90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强制义务,不得以缴纳社保、人事变动资料丢失等理由免除责任,建议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归档工作,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完成合同签订;绩效管理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考核过程、结果需留存书面证据并告知员工,不得随意扣减工资。
  •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要注意留存工资约定、录用通知、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单位超过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无故扣减工资的,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