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未签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9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为项目制劳务合作而非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902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核心是审查双方是否具备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无需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只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双方均具备合法用工/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未签劳动合同、用工具有临时性、未做考勤、报酬为劳务费”等理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2024年3月通过招聘软件投递武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装工岗位,面试通过后于2024年3月25日入职,从事设备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保。王某工作期间由公司通过工作微信群安排任务、汇报工作,通过钉钉申请差旅费报销,劳动报酬由公司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微信按月发放。2024年12月王某工作中受伤,某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责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王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劳务合作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某公司工作人员招用,按公司安排提供劳动,双方存在人格从属性;王某提供的安装服务属于某公司核心业务范围,由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存在经济从属性;王某加入公司工作群,属于公司组织体系内成员,双方存在组织从属性。某公司主张的“项目制用工”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特征,不能以此否认劳动关系;未考勤、未代扣社保/个税属于用人单位自身违法行为,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判决确认王某与某公司自2024年3月2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902号
-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维权提示:入职时注意留存招聘沟通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汇报记录、报销凭证等材料,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凭上述证据举证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后可依法主张工伤待遇;
- 企业用工合规提示:若确需采用劳务合作模式,应当与提供劳务方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合作性质,避免对劳务人员进行考勤、定岗等劳动关系性质的管理;若采用项目制用工,可依法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避免用工风险;
- 用人单位不要试图通过“不签劳动合同、私人账户发工资、不做考勤”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上述行为不仅无法否认劳动关系,还可能面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行政处罚等额外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