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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不足2个月发生工伤月工资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9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入职不满2个月就发生工伤,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时,本人工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用人单位主张按已发零散工资除以自然月计算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907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者入职较短时间发生工伤,核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不能直接用已发放的零散工资除以自然月计算,应当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天数、已发工资总额,按照法定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月均工资标准。若劳动者对仲裁机构认定的工资标准未提出异议,法院可按该标准核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最新案例

童某2023年6月13日入职武汉某有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23年8月22日在工地作业时不慎摔落受伤,经认定为工伤,致残等级八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双方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后,仲裁委认定童某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525元/月,裁决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30万余元。公司不服,主张童某受伤前仅工作2个月,已发工资核算月均仅4831元,要求调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审理查明,童某入职到受伤实际工作48天,公司合计发放工资16443元,按法定月计薪天数折算后童某月均工资可达7450元,因童某未对仲裁认定的6525元/月标准提出上诉,视为其认可该标准,最终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907号
  •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全部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将产生较大的用工成本风险。
  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考勤、工资发放制度,留存完整的工资支付台账、考勤记录,避免因工资标准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 劳动者入职后要注意留存录用通知、工资约定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若入职短时间内发生工伤,可凭上述证据证明本人工资标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对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标准不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未起诉的视为认可裁决认定的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