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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还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9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社保缴纳的书面申请,事后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约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944号生效判决解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双方私下约定放弃社保缴纳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劳动者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未休年休假工资核算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的条款同样因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真实案例

周某2015年7月入职武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保安岗位工作,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安排休年休假或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主张周某曾签署《个人申请》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年休假补助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发,无需向周某支付相关待遇。2025年2月周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放弃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周某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按周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180元/月核算。最终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向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8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848.2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944号
  • 案由: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切勿通过与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协议、发放社保补贴等方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此类约定均属无效,一旦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能面临社保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2. 对劳动者而言,签署放弃社保的协议不影响后续维权,但建议尽量不要签署此类协议,避免后续维权时增加举证成本,如遇单位拒不缴纳社保,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也可直接提出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3.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核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实际月平均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单位约定按最低工资核算的条款无效,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差额部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