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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仅凭证人证言能否免除二倍工资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19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系劳动者恶意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仅提供本单位在职员工的证人证言,能否免除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1973号生效判决解答: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设定的强制性义务约束,法律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拒签合同,必须提交充分的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仅提供与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在职员工的证人证言,无法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仍需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3月6日,李某入职武汉市某餐厅担任炉灶师傅,月工资标准为89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16日李某手部受伤,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休病假后离职,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餐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请求,餐厅不服提起诉讼,主张系李某恶意拒签劳动合同,仅提交了餐厅店长、厨师长等在职员工的证人证言证明其曾催告李某签订合同。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作证的证人均为餐厅在职员工,与餐厅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如书面催告记录、通知签合同的聊天记录等)佐证餐厅的主张,因此未采纳餐厅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餐厅向李某支付2024年9月工资差额264.53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7881.20元,驳回餐厅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1973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人单位催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留存客观书面凭证,例如钉钉/企业微信的正式通知记录、书面催告的签字回执、EMS催告函的快递底单等,不能仅通过口头方式通知,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2. 若劳动者明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满1个月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避免拖延用工产生高额二倍工资成本; 3. 劳动者提交合法有效的医院诊断证明申请病假的,用人单位不得仅以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为由拒付病假工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期间工资,避免产生工资差额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