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员工仅有轻微工作失职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2303号案例实务解读

员工仅有轻微工作失职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武汉(2025)鄂01民终223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仅存在轻微工作失误、未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直接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1民终22303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况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便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适用时也需符合比例原则,区分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劳动者的行为仅属于轻微违纪,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标准,也未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用人单位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真实案例

刘某2024年6月入职上海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岗位,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5年4月,公司向刘某出具《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刘某存在旷工、工作弄虚作假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刘某随后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2024年绩效3059.5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837.7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旷工”实为刘某外出陪客户商谈仅未及时补考勤,不属于旷工;主张的“弄虚作假”是5次订单跟进记录与通话录音不符,并非订单造假,也未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均仅属于轻微违纪,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公司需向刘某支付上述款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1民终22303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1. 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违纪处分、解除通知书时,第一时间留存相关书面证据,同时留存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违纪行为的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材料,不要随意签署主动离职申请等文件;2. 对用人单位认定的违纪事实有异议的,及时通过书面、邮件等可留痕的方式提出申辩,留存申辩记录;3.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及时维权,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对用人单位而言:1. 适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惩戒时要遵循比例原则,区分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的不同情形,轻微违纪应当先采取警告、记过等惩戒措施,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2. 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需充分调查取证,留存劳动者违纪事实、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证据,同时履行告知工会、给予劳动者申辩机会的法定程序,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