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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身体不适为由拒不到岗算旷工吗?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60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主张自身身体不适任原岗位,未提交有效医学证明且拒绝到岗的,用人单位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6060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首先,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其次,劳动者主张自身不适任原岗位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诊断证明、调岗/休假建议,不能仅以口头告知为由拒绝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最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到用人单位合法生效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最新案例

陈某2002年入职襄阳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24年6月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进入待岗状态。2024年11月公司通知陈某返岗从事通勤车驾驶员工作,陈某以自身患有眼疾不适任驾驶岗位为由,自2024年11月26日起一直未到岗。公司以陈某连续旷工超过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陈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公司通知返岗时,未提交有效医学证明证明其当时确实不适任驾驶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属于旷工,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已向陈某公示培训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仅支持了陈某要求返还押金、支付欠付工资的诉求,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606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若确实身体条件不适任原岗位,务必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诊断证明、调岗/休假建议,留存提交证据,不要仅口头告知就直接拒绝到岗,否则极易被认定为旷工,面临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2.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履行民主讨论、公示告知程序,留存员工签字的培训、签收记录,否则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3. 用人单位以风险金、保证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随时要求全额返还,用人单位拒不返还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