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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襄阳(2025)鄂06民终63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组织的工作相关训练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用工单位是否需要对劳动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6民终633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属于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责任; 其次,若劳动者是在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相关活动中受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用工单位应当对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内部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工伤劳动者的法定求偿权,也不能免除用工单位的法定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9月王某入职襄阳市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分局担任辅警,2023年10月17日王某在某分局组织的职业训练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24年11月王某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派遣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868元,用工单位某分局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某分局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派遣单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用工单位某分局是否需要对王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王某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某分局组织的工作相关训练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襄阳市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868元,某分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6民终633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而言,组织派遣员工开展工作相关的训练、执勤等活动时,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保障流程,避免劳动者受伤;若劳动者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即便与派遣单位有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也不能免除对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双方协议向派遣单位追偿。 2. 对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应当依法为派遣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完善用工管理流程,降低工伤赔付风险。 3. 对被派遣劳动者而言,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既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多一层维权保障;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留存受伤事实、治疗记录、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