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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故意自伤骗保能否拒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征和律所结合荆门(2025)鄂08民终15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系故意自伤骗保为由,要求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主张劳动者返还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擅自离职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8民终158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具有法定约束力的行政文书,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后,未在60日行政复议期、6个月行政诉讼期内启动救济程序的,工伤认定直接生效,民事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不会直接否定生效行政文书的效力。其次,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故意自伤、停工留薪期在外兼职、离职造成实际损失等情形的,需要提交充分、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仅靠推测、间接证据无法达到证明标准,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交的监控视频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自伤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中建一局的转账记录已被证实是补发劳动者入职前的历史欠薪,用人单位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者离职造成了具体可量化的实际损失,因此其全部上诉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十级伤残为8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张某甲2022年入职湖北某有限公司任车间操作工,2024年9月15日在工作场所操作机床时,被下落的顶尖压伤左手。2024年10月25日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甲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1月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甲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4月28日解除,张某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59912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张某甲系故意自伤骗保,工伤认定错误,且张某甲停工留薪期内在外兼职领取工资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11400元,张某甲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应赔偿6000元。一审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912元。公司上诉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生效工伤认定对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不足以证明张某甲系故意自伤,中建一局向张某甲的转账系补发其入职前的历史欠薪不构成不当得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8民终158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如对结论有异议,务必在法定救济期限内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逾期未提出的工伤认定直接生效,后续民事诉讼中无法推翻;主张劳动者存在故意自伤、违规兼职、离职造成损失等情形的,要及时留存完整的直接证据,比如劳动者自伤的主观故意证据、兼职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损失的具体支付凭证等,仅靠推测和间接证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工程领域发放劳务报酬时要明确款项性质、对应周期和收款主体,避免备注模糊引发劳资纠纷。
  2. 对于劳动者而言:发生工伤后要及时督促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的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停工留薪期如果有历史欠薪到账的,要留存好对应劳务关系、欠薪事实的相关证据,避免被用人单位主张不当得利;离职时尽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向单位提交书面离职通知,做好工作交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