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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室外包后和所招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邵阳(2025)湘05民终31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将内部科室、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运营,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入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能否以内部外包协议为由拒绝承担用工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5民终3119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是审查是否符合“用工三要素”,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合作协议的约束。只要劳动者是通过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入职、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用人单位经营场所内、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即使存在第三方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的情况,也应当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的外包、托管协议对抗善意劳动者的合法诉求。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邵阳市大祥区某医院与湖南某有限公司签订《医院托管合同书》,约定医院将中医馆、内科托管给该公司运营,托管期5年,第三方公司可自主招聘医护人员、负责发放薪酬缴纳社保,工资明细报医院后可由医院代发。2019年银某甲看到医院发布的招聘信息后应聘入职,2020年1月与医院签订了期限至2025年1月的劳动合同,岗位为护理人员,工作地点在医院院内。银某甲前期工资由第三方公司发放,后期由医院代发,社保一直由第三方公司缴纳。2023年11月银某甲离职,因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与医院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医院以银某甲是第三方公司招聘、与己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银某甲与邵阳市大祥区某医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欠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首先,银某甲与医院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工作地点在医院院内,工作内容为护理服务属于医院主营业务范畴,日常工作接受医院管理人员的安排管理,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医院与第三方的托管协议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其次,银某甲提交了微信工资条、银行流水已尽到欠薪的初步举证责任,医院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医院未举证证明已安排银某甲休年休假或其自愿放弃休假,应当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阳市大祥区某医院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银某甲拖欠工资34029.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35.6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5民终3119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用人单位而言:开展业务外包、科室托管时应当明确划分用工责任,若约定由第三方自主用工,应当要求第三方以自身名义发布招聘信息、签订劳动合同、开展人员管理,避免出现“挂用人单位名义招聘、第三方实际管理”的混同用工情形;同时应当妥善保管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年休假安排记录至少2年,发生劳动争议时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尽量要求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即使存在外包、托管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就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权益,无需因第三方失联无法维权而受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