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持佣金确认函讨薪要不要先仲裁?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5)苏02民终79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离职后,持有与用人单位共同签署的未结佣金确认函主张欠付报酬的,是否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才能向法院起诉?双方签署的结算确认函效力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2民终7965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就欠付的提成、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签署了明确的结算确认文件,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结算确认函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会优先采信确认函载明的欠款金额作为裁判依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杨某2024年2月至10月期间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房产中介经纪人,离职时双方共同签署《询客家未结佣金确认函》,明确确认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杨某两套房屋的销售佣金提成合计95941元。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欠款,杨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第一,案涉确认函是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就欠付佣金的最终结算协议,仅涉及金钱给付义务,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有权直接受理,无需仲裁前置;第二,确认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签署确认函后,仅以商业成本、对条款理解有争议为由抗辩但未提交充分相反证据的,不足以推翻确认函的效力,应当按照确认函约定支付欠款;第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驳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杨某佣金9594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7965号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离职时若用人单位存在欠付提成、奖金、工资等报酬的情况,一定要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签署书面结算确认文件,明确欠款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文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避免后续就欠款事实、金额产生争议;
- 持有明确工资欠条、报酬结算单的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大幅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
- 用人单位在签署结算确认文件前应当核实清楚款项金额、计算依据,一旦签字确认后无充分相反证据不得随意推翻约定,否则除需支付欠款外,还可能额外承担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