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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多年前被克扣的计件工资有没有过仲裁时效?征和律所结合常州(2025)苏04民终56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主张数年前被克扣的计件工资,应当适用普通1年仲裁时效还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4民终560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需明确劳动法上“克扣工资”与“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定区别:拖欠劳动报酬是指双方对应付工资金额无异议,仅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的情形,可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1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主张的特殊时效;而克扣工资是指双方对是否应付工资、应付工资金额本身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明确不认可欠付的情形,应当适用普通1年仲裁时效,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周某主张的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计件工资属于双方对工资金额存在争议的克扣工资情形,且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异议期为收到工资后30日内,周某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情形,其请求已超出1年仲裁时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周某2016年入职某保险公司常州支公司,岗位为信保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者对当月劳动报酬发放数额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当月劳动报酬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工资数额。2024年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计件工资502686元,仲裁裁决驳回其请求后周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周某主张的2019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计件工资是否超出仲裁时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周某主张的计件工资属于双方对工资金额存在争议的克扣工资情形,不属于双方无金额争议仅逾期支付的拖欠劳动报酬情形,应当适用1年普通仲裁时效;周某未在合同约定的30日异议期内提出工资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其请求已超出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4民终5606号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收到工资后如对金额有异议,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书面提出异议,留存好沟通记录、快递凭证等证据,避免因超过异议期被视为认可工资数额;
2. 如遇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绩效、计件报酬等情形,要及时在1年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不要拖延导致权利灭失;如果是用人单位明确认可欠付工资仅暂时无力支付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可适用特殊时效,但也建议留存好用人单位认可欠薪的书面证据;
3. 劳动者日常要注意留存薪酬制度文件、业绩核算凭证、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维权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4.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明确工资核算规则并向劳动者公示,同时留存好劳动者工资签收、异议处理的相关凭证,降低用工法律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