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长期缺勤不打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算违法吗?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37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长期不遵守考勤制度、缺勤不打卡,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正当理由缺勤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3777号生效判决分析: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的基本法定义务,即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确旷工达到何种程度属于严重违纪,劳动者长期、常态化缺勤不打卡,且无法证明缺勤是因公外出等合理原因的,其行为已经超出用人单位正常管理的合理容忍限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同时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支付对应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徐某2021年12月入职江苏某有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上下班需打卡,因公外出需提前报备。2024年9月公司以徐某长期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8340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仲裁及一审均支持了徐某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徐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公司是否差欠徐某工资。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核查考勤记录发现,徐某任职3年期间仅238天为全勤,近571天无正常打卡记录,徐某主张缺勤为因公外勤但无法提供任何报备凭证,其缺勤情况远超合理范围,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同时徐某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期间,公司无需支付工资,仅需按其自愿补足的金额支付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苏某有限公司仅需向徐某支付工资18340元,无需支付工资差额60000元及经济补偿金1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3777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1. 建议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严重违纪的量化标准,例如“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15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制定需履行民主讨论、公示告知程序,留存员工签收确认的证据;2. 考勤记录每月要和员工核对签字,避免后续对考勤真实性产生争议;3. 解除劳动合同前要完整收集劳动者违纪证据,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避免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对劳动者而言:1. 遵守考勤制度是基本劳动义务,因公外出、请假要按公司规定履行报备/审批手续,留存好报备记录、审批记录等证据;2. 如果对单位考勤统计有异议,要及时在当月提出核对,不要等到产生纠纷时才提出抗辩,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