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5)苏09民终43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哪些条件才符合法律规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9民终4360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两项要求:程序上需要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且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具体的违纪事由,不得仅笼统表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实体上需要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且该行为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两项要求缺一不可,否则即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韩某2023年2月入职盐城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26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2024年12月27日,某公司向韩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笼统载明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告知具体违纪事由,也未在解除前就相关违纪情况与韩某谈话核实。韩某不服解除决定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韩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加班工资2488.2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未告知韩某具体违纪事由,实体上仅提交自制的调查说明及零散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韩某存在怠工、索贿等严重违纪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9民终436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针对用人单位:首先内部规章制度制定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且要保留向员工公示、组织培训的相关证据,避免规章制度因程序瑕疵不能作为用工管理依据;其次发现员工疑似违纪时,第一时间固定完整的原始证据,就相关情况与员工本人谈话核实并留存记录;最后作出解除决定前必须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解除通知书要明确载明具体违纪事由及对应规章制度条款,避免笼统表述。
- 针对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第一时间留存解除通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如认为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的,要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