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缴能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扬州(2025)苏10民终37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有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能不能直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是第三方委托代缴的社保,劳动者能否以此主张劳动关系相关权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10民终3754号生效判决分析:社保代缴记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与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如果仅是第三方委托用人单位代缴社保,劳动者实际不受用人单位管理、报酬也不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无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关系项下的权益。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杨某受案外人孔某甲雇佣从事工程相关工作,孔某甲与江苏某公司存在项目合作关系,孔某甲委托该公司为杨某代缴社保,社保费用全部由孔某甲自行承担。杨某日常工作由孔某甲安排、工作内容由孔某甲分配,劳动报酬也主要由孔某甲支付,杨某本人不清楚江苏某公司的考勤制度、规章制度,还曾在2022年与孔某甲讨论入职江苏某公司的可能性但未成功。后杨某以江苏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欠发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2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杨某与江苏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劳动者实际受用人单位管理、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本案中杨某日常不受江苏某公司管理,报酬也非该公司发放,社保缴纳仅为孔某甲委托的代缴行为,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满足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10民终375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不要轻信“挂靠代缴社保”的操作,社保代缴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若实际入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可以证明自身受用人单位管理的证据,避免仅靠社保记录主张权益被驳回的风险。
- 对用人单位而言,不要随意为第三方人员代缴社保,确需代缴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缴协议,明确约定代缴性质、费用承担主体,避免被误认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不必要的诉讼。
- 如果遇到劳动争议纠纷,建议先整理完整的用工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求的合理性,避免盲目起诉浪费时间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