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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长病假受处分企业可以停缴企业年金吗?征和律所结合江西(2025)赣民申24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工因长期病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用人单位停缴该期间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民申2498号生效判决解答:企业年金不属于法定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范畴,合法有效的企业年金方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若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其中约定的长病假半年以上、受警告以上处分期间暂停单位缴纳企业年金的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该约定停缴对应期间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合法,无需补缴。

法律依据

1.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3. 《企业年金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真实案例

刘某己系中国某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员工,2020年5月1日起请病假长达1年半,2020年7月27日因违纪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该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明确约定:长病假半年以上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一年以内或处分期内,暂停缴纳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单位据此停缴了刘某己2020年9-12月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刘某己去世后,其近亲属王某甲等人起诉要求单位补缴该部分企业年金,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王某甲等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企业年金方案制定程序合法,约定的停缴情形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刘某己符合停缴条件,单位停缴行为合法,最终裁定驳回王某甲等人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民申2498号
  • 案由: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人单位制定、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新法冲突的条款要及时调整修订,避免条款被认定无效。
  2. 劳动者要注意区分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性质: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强制缴纳的社保,而企业年金属于单位自愿建立的福利,缴费标准、停缴情形均以合法有效的企业年金方案约定为准,不要默认企业年金是必须缴纳的福利。
  3. 若劳动者对企业停缴企业年金有异议,首先要核实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程序、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同时留存好自身出勤记录、处分通知、工资明细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