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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内部决策程序瑕疵能拒绝支付村民修路劳务费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21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委会安排村民修缮村内公共道路后,以该事项未经过“四议两公开”等内部决策程序、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2197号生效判决解答:村委会的该项抗辩不成立,不能以内部管理流程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劳务报酬。村会计、村主任作为村委会负责日常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安排施工、签字确认劳务费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提供劳务的村民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代表村委会意志,双方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村民实际完成了劳务且费用已经村委会负责人确认,村委会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属于村委会自身管理问题,不得对抗善意的劳务提供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2023年10月,朔州市朔城区某村委会会计徐某乙安排薛某等10名村民修缮本村至高庄村的公共道路,施工完成后,经村委会会计核算,10名村民的劳务费共计112500元,村委会主任薛某甲在费用统计表上签字确认。之后村委会以修路事项未经过“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未签订劳务合同、属于会计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支付报酬,10名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村民有理由相信村会计的派工行为代表村委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判决村委会向10名村民支付全部劳务费112500元。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道路修缮属于村内公共事务,村委会内部决策程序瑕疵的责任应由村委会自行承担,与提供劳务的村民无关,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2197号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村民给村委会提供劳务时,建议尽量留存派工沟通记录、施工照片、完工确认单等证据,完工后第一时间要求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确认工作量和费用金额,避免后续无据维权;
  2. 村委会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公共事务尽量按照法定程序决策,避免因内部流程混乱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即便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只要工作人员对外作出的职务行为符合常理,村委会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如果遇到村委会以内部流程未走完、没有盖章等理由拖欠劳务报酬的,劳动者可持负责人签字的费用确认凭证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对村委会内部流程是否合规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