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 > 关联企业交替用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临汾(2025)晋10民终3652号案例实务解读

关联企业交替用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临汾(2025)晋10民终36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其参股的关联公司工作,由关联公司发放工资,是否视为劳动关系已经转移至关联公司?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0民终365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包含用人单位参股、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关联公司工作仅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的转移,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仍为原劳动合同签订方。其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山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系某乙公司的持股股东,2011年7月崔某入职某甲公司从事铸造工作,2021年1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6年1月1日,工作地点包含某甲公司参股、控股公司所在地。2024年1月起某甲公司安排崔某到某乙公司工作,工资由某乙公司发放,但某甲公司一直为崔某缴纳工伤保险至2024年9月,期间崔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动。后某甲公司拖欠崔某2024年4月至9月工资,崔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崔某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某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主张2024年1月后崔某与某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应由其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崔某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某甲公司作为某乙公司的股东,二者属于关联企业,某甲公司安排崔某到某乙公司工作符合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仅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双方从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某甲公司持续为崔某缴纳工伤保险至2024年9月,因此劳动关系主体仍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崔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崔某支付工资18634.4元、经济补偿金52574.27元,以上合计71208.6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0民终3652号
  • 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安排到关联企业工作的情况时,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工资发放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不要轻易签署变更劳动关系主体的协议,避免工龄被无故中断,后续维权受阻。
  2.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关联公司工作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纳主体等核心事项,如需变更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产生用工纠纷。
  3.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否则不仅需要补足拖欠的工资,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增加用工成本,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