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运输挂靠车辆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5)晋11民终25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危化品运输行业中,若车辆挂靠在具备合法运营资质的运输公司名下,驾驶该车辆的驾驶员与被挂靠运输公司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1民终2556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是否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危化品运输行业的挂靠情形,首先危化品运输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领域,法律明确禁止挂靠经营,即使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也不能以此免除被挂靠单位的法定用工责任;其次,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接受被挂靠单位的管理、工资由被挂靠单位发放、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且劳动属于被挂靠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以挂靠为由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修正)》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挂靠经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孝义市某有限公司是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的合法企业,2024年6月19日起刘某甲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从事运输工作,工资由该公司按月发放,需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接受车辆调度管理。2024年10月刘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孝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支持其请求。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案涉车辆系案外人林某甲挂靠在公司名下,刘某甲是林某甲雇佣的人员,公司只是代发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刘某甲与孝义市某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10月期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提交的挂靠合同存在签订时间早于车辆注册时间、挂靠费支付时间与约定不符、挂靠车辆数量与另案陈述矛盾等问题,不足以证明挂靠关系真实存在;且危化品运输属于特许经营行业,禁止挂靠经营,即使挂靠关系真实也不能对抗劳动关系认定。本案中刘某甲的工资由运输公司发放,接受运输公司的安全管理,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内容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确认刘某甲与孝义市某有限公司自2024年6月19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1民终255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危化品运输企业而言,挂靠经营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即使签订挂靠协议也无法免除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伤事故,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企业合规经营,避免挂靠带来的法律风险;
- 对驾驶员等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尽量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沟通记录、公司发放的工作证件、培训通知等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
- 用人单位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代发工资、挂靠关系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