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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经营工厂配偶招的工人算员工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0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共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配偶自行雇佣的劳动者,是否与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096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是看用工双方是否具备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无法举证证明其与配偶财务、资产独立,配偶招聘的劳动者工作内容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用工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应当认定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经营者以劳动者是配偶个人雇佣为由拒绝承担用工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真实案例

海城某服装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经营范围为服装制造,张某与王某甲系夫妻关系。2025年2月4日,王某甲招聘胡某到厂内工作,工资按每小时15元计算,由王某甲通过微信发放,工作时间由王某甲通知。2025年2月22日胡某工作时受伤,张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

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服装厂主张王某甲独立经营钉扣业务,胡某是王某甲个人雇佣,与服装厂无关,且一审未采信其庭后提交的证据程序违法,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服装厂无法举证证明张某与王某甲财务、资产独立,胡某工作地点在服装厂注册地院落内,工作内容属于服装厂业务组成部分,接受王某甲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胡某与服装厂2025年2月4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096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体工商户若采用夫妻分别经营模式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经营分隔协议,做好财务、资产、用工的独立核算,保留完整的业务往来凭证,避免出现用工主体混同的风险。
  2. 劳动者被经营者家属招聘入职的,应当注意留存工作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场所照片、受伤就医相关凭证等证据,发生用工争议时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3. 用人单位确需将部分业务外包给个人的,应当签订书面外包协议,明确外包范围、费用结算、用工责任划分等内容,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承担工伤赔偿、工资支付、社保补缴等额外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