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5040元实际只发2800元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5)辽03民终31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作为公司高管参与制定并签字确认薪酬绩效办法,绩效办法约定公司亏损时高管按最低工资发薪,该约定是否有效?能否视为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合法变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3民终3165号生效判决分析:虽然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工资标准,但如果薪酬绩效办法是劳动者本人参与制定、签字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视为双方就工资标准的变更达成了合意,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闫某作为公司总经理,亲自起草了案涉薪酬绩效办法,参会并签字确认,明确知晓公司连续亏损时总经理按2800元最低工资发薪的规则,且无证据证明其完成了约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因此公司按照2800元标准发放工资不构成拖欠,无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15040元补足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闫某2022年5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5040元。闫某亲自起草《员工薪酬及绩效管理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其本人参会签字确认,办法明确约定:公司连续三个月无利润/亏损时,总经理按当地最低工资2800元标准发放工资。后公司持续亏损,闫某未完成年度利润目标,公司按绩效办法标准发放工资,2023年10-12月工资未发。闫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按劳动合同约定的15040元标准补足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
争议焦点
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15040元执行,还是按照闫某签字确认的薪酬绩效办法约定的2800元执行?
法院观点
闫某作为公司高管,亲自参与制定并签字确认薪酬绩效办法,明确知晓工资调整规则,该行为视为双方就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变更达成了合意,合法有效。闫某无证据证明其完成了约定的利润目标,公司按照绩效办法约定的2800元标准发放工资不构成拖欠。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闫某欠付工资5700元、经济补偿金8497.5元、未休年假工资1172元,驳回闫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闫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3民终3165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劳动者尤其是企业高管:签字确认任何公司规章制度、薪酬绩效办法前务必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尤其是涉及薪资调整、绩效考核、岗位职责的核心条款,签字即视为对内容的认可,后续无权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按原劳动合同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 对于用人单位:调整员工薪酬标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薪酬绩效办法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充分公示,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留存证据,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克扣工资承担赔偿责任。
- 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前的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只要应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以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为由主张差额。如果遇到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要及时保留沟通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在1年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